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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通過被辭退有補償嗎

勞動爭議 閱讀(6.2K)

一、試用期被辭退是否有補償

試用期不通過被辭退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首次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的條件,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注意事項

與在正式的勞動關係中的解除合同相比,試用期內的解除條件要稍低,但也並非是隨隨便便就可以讓員工走人的 ,用人單位必須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據,否則就會因無法舉證而陷入被動。

首先,員工入職前,企業就應當確定明確的錄用條件和崗位職責,並且進行公示。設定有效的錄用條件才能避免在爭議時,既缺乏理由,又缺乏證據。同時,明確錄用條件為員工指明瞭努力的方向,一旦員工真的達不到要求,也有明確的證據和理由認定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進行合理合法的解聘。錄用條件最好有書面檔案,可以是招聘廣告、崗位說明書,並最好在勞動合同或本人簽字確認的員工手冊中進行細化。錄用條件通常可以分為幾類:能力因素,如學歷、經歷;身體因素;態度因素,如團隊合作能力;法律因素,如原單位的關係解除證明。

其次,要建立一套試用期的績效評估制度,明確考核標準、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單位制定的考核內容、評分原則及決定勞動者是否最終被證明符合錄用條件的客觀依據應當事先告知勞動者,並讓其簽字認同,考核結果也要行使告知義務,絕不能暗箱操作。考核應當客觀,建議在試用期內應合理安排每次的考核週期,以保證考核的公正。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就是,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是在試用期內,一旦超過試用期限,哪怕只是超過一天,用人單位也不能再以此為由解除其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也是需要符合規定的情形,否則認定為違法辭退的,則單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約定試用期屆滿之後,用人單位認為員工還需要再考核一段時間的,那麼也是需要與員工進行協商,之後才能延長試用期,不允許單位擅自延長試用期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