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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沒簽合同被辭退有補償嗎?

勞動爭議 閱讀(2.31W)

一、試用試用期沒簽合同被辭退有補償嗎?

試用期沒簽合同被辭退有補償嗎?

試用期沒簽合同被辭退沒有補償,

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證明。不能證明的,則視為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單位應支付賠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1、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違法解除或終止具體又包括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式解除;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具有限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卻解除合同三類。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照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加付賠償金。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如違反該項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企業仍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企業違反規定而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下,除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改正以外,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那麼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不管是在試用期還是轉正之後,單位要想辭退員工的,此時都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否則的話就會對員工構成違法辭退。那麼此時,單位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就是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