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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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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在法律關係上分類屬於借款合同關係,因此借貸雙方的行為效力是審查借貸關係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首先,民間借貸關係的自由性和合法性特徵決定了現行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關係的限制並不嚴格。而是讓當事人擁有較多的自主權利。《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這一條文確定了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再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於國家銀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間有息借貸的禁區。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1月頒佈的《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問題的批覆》,更是明確“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此,在認定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時,一般只要從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借款行為合法,即可以認定有效。

其次,借款合同生效問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由此,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即借貸合同的生效是以出借人給付錢款為前提條件的。實務中,按照民間借貸的習慣,也一般是先由出借人給付錢款,再由借款人開具借條。

再次,注意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的情形。

二、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

在民間借款合同實踐中,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

1、民間借款合同違反《合同法》關於利率的有關規定,約定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貸款利率上限的4倍,這樣的利息是“高利貸”,高出的部分無效。

2、民間借款合同中規定有複利條款。根據前述有關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民間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屬於複利條款,該條款是無效的。複利的計算結果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無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200條規定,約定借款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該約定無效

4、非銀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貸款人的民間借款行為無效。

5、民間借款合同的主體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存在瑕疵的,則該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則該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否則該合同無效。

6、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7、在民間借款合同關係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的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款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還可依法予以制裁。

8、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手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9、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行為。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行為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具有撫養、贍養義務關係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之間發生的有違家庭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實踐中,一般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民間借貸活動的話,那麼這種情況下通常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能按照約定對當事人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