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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承攬合同是勞動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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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承攬合同是勞動關係嗎

公眾一般會覺得只要是公司與員工之間有合同就應該屬於存在勞動關係的範疇,所以在出現承攬合同的時候就會預設其存在勞動關係,卻在實際爭議發生的時候發現實際的法院判決是不承認他們之間的勞動關係的。那麼,簽訂的承攬合同是勞動關係嗎?

一 、簽訂的承攬合同是勞動關係嗎?

一般來說承攬合同所涉及到的專案並不能稱之為是勞動關係。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的規定,承攬合同,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承攬合同和勞務合同之間具有某些共性,比如合同的目的實現都依賴於合同相對方提供勞動力,且其性質均屬承諾、不要式、雙務、有償的合同。但是兩者又有一定的區別:

第一,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希望承攬人完成並交付工作成果,將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實現化,勞務僅為一種實現其合同目的的手段或過程;勞務合同只關注提供的勞務行為本身,合同相對方提供勞務的過程即是求合同利益實現的過程。

第二,承攬人請求工作人支付勞務報酬的前提或基礎是承攬人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完成工作成果,只有提供勞務的事實行還不能請求勞動報酬,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約定,承攬方還可追究定作人的違約責任;與承攬合同報酬的債權請求權不同的是,勞務合同的勞務提供者只要依約提供勞務了,即可享有請求支付報酬的債權請求權,勞務有無結果不影響報酬請求權。

第三,承攬人提供勞務具有獨立性,具體分為工作上的獨立和人格上的獨立。工作上的獨立是指,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訂立承攬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對承攬人的能力、條件等基礎上,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人格上的獨立是指承攬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約束,享有獨立的工作空間,只要在約定的期間完成工作內容即可。綜上,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與此有別,勞務合同的僱員服勞務原則上須受僱傭人的監督管理,不具有獨立性,故其服勞務時侵害了第三人的權益,僱傭人原則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法律儘管規定承攬人原則上應親自完成主要工作,但終究有條件地允許第三人代為完成輔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與之不同,受僱人服勞務以親自實施為必要,專屬性很強,一般不得代為履行。

以上就是小編對“簽訂的承攬合同是勞動關係嗎”的相關解答。總之,承攬關係一般都是暫時性的要求單位完成某項任務之後就自動消除的一種合作關係,不能將其定性為是長期的勞動關係而加以作出相應的規範。如果大家對承攬合同還有別的疑惑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