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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故意不給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辦

勞動關係 閱讀(1.5W)

1、可以用快遞的方式給原企業郵寄辭職信,儲存好回執(證明辭職時間,避免企業故意說沒收到)。超過30天后就可以離職
2、超過時間後原企業沒有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的,可以到勞動機關申請仲裁,要求原企業立即辦理相關手續,且因原企業故意拖延時間中發生的生活費(中間拖延了幾個月,就要求幾個月的生活費)、社會保險費,都要由原企業支付。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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