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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單位不給勞動合同解除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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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單位不給勞動合同解除怎麼辦?

辭職在現代職場中是極為常見的一種人才流動的方式,但是很多單位因為員工的辭職蒙受損失就會在保護自己利益的立場上間接的損害了職工權利,尤其是在員工已經做出了辭職的意思,但單位卻始終不和職工解除合同。那麼,離職單位不給勞動合同解除怎麼辦?

一、離職單位不給勞動合同解除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辭職需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申請,這樣30天后就可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了,而且不需要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為這個已經是盡到義務了,這個義務指的是提前給單位打招呼的義務,這樣有足夠的時間來安排接下來的工作。

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申請辭職,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那麼公司必須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

二、員工辭職如何辦理辭職手續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關於辭職在勞動法中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 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 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 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綜上所述,離職單位不給勞動合同解除在法律上並不能為單位挽回由於員工辭職帶來的損失,甚至還會反過來損失更多因為不解除勞動合同而必須面對和承擔的賠償義務,從這一點看來單位的立場還是得建立在勞動者的立場上儘可能地為勞動者的利益著想。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