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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打工勞動關係時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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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打工勞動關係時如何認定的?

一、農民工打工勞動關係時如何認定的?

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檔案)第二條規定,成立事實勞動關係參考以下因素: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檔案)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分

僱傭關係是指勞動者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根據勞務協議支付相應報酬所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僱傭關係與勞務關係意義相同,沒有實質不同。根據我國學者的分析,僱傭關係雙方主體具有平等性,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受到民法的調整,不受國家的干預,體現意思自治。而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更多的傾斜保護勞動者,它是由勞動法進行調整,受到國家強制性法律的干預以及社會其他團體的影響。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沒有用工主體資格,即包工頭作為個人是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那麼在包工頭與勞動者之間就形成民事僱傭關係,其賠償的範圍僅限於勞務報酬和人身損害賠償,不包括勞動法中規定的其他賠償。

二、在工地上打工算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在工地上打工算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區別

1,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中接受勞動的一方須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須為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無限制(可雙方為單位、自然人;亦可一方為單位,一方為自然人)。

2,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屬於隸屬關係,僱員成為僱主的成員,須遵守僱主的規章制度,具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勞務關係中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雙方法律地位平等。

3,社會保障不同。

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勞務關係中無此法定義務。

4,提供勞動一方遭受人身損害的救濟不同。

勞動關係:工傷保險或人事制度或侵權責任(都是無過錯責任);勞務關係:用人單位承擔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 35條》)。

5,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關係:《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仲裁系前置程式);勞務關係:《民法通則》與《合同法》。

勞務關係基本特徵

1、 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係。

2、 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僱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基於民事法律規範成立,並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和保護。

4、 主體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勞務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組織。

在工地上打工算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綜合上述的回答我們可以知道,在工地上打工算是勞務關係,因為根據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看出,勞務關係是雙方的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勞動關係是有隸屬關係的,有管理和規章制度的。而且勞務關係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而且工作有時候具有臨時性。

農民工勞動關係的認定方法存在多種多樣,工資的收據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來證明,如果在自己的利益受到衝突時,能證明關係的都可以拿出來並且這些證據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農民工應該多學點法律知識要學會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