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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 | 勞動關係該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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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 勞動關係該如何確定?

我們在工作的時候可能會因為工作的不小心所以受傷了,那麼工傷認定 勞動關係該如何確定那,怎麼樣才能夠是工傷認定 那,我們在勞動關係中該怎麼樣的認定那,我們下面就來看看工傷認定 勞動關係該如何確定,我們來一起了解一下。

1、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在為數眾多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有一類案件似乎總是令人摸不著頭腦。企業明明與勞動者之間簽訂著勞務協議,但被仲裁委員會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筆者在前段時間有幸再次接觸了一把這類案件,於是便於此聊聊心得。

某公司為便於職工非機動車停放,特聘請了位待業人員擔任車輛停放秩序維護及看管員。簽訂了勞務協議,約定報酬1500元每月,月前先於支付;管理時間為12小時,每日早晨8點開始至20點結束;每週工作5天,即:週一至週五。公司為其提供簡易崗亭一個,並提供開水。管理期間,看管員應當依照公司的規定,主動要求職工車輛停放於指定位置,並予以妥善看護;出現亂停放現象的,公司有權指正,並處於5元每次的罰款。車輛丟失的,按每輛150元價格由看管員對員工進行賠償。協議期限一年。並約定違約金責任,各方當事人違反協議相關約定或提前解除協議的,需支付2000元違約金。

雙方履行了大半年,倒也相安無事。孰料,09年底,出現波瀾。事因起源於快遞公司的電瓶車多次未停放在指定位置,而公司管理層指出後,仍未有改善,於是,公司方面做出對其罰款20元,並解除協議的決定。該人員不服

2、如何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雖然最新的<<勞動合同法>>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到現在已經兩年多了,但是,依然有很多企業冒著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繳交社保,而一旦勞動者提起仲裁,企業除非否定勞動關係,否則仲裁庭一般都會支援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那作為勞動者一方如何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呢?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3、什麼情形不屬於勞動關係

有兩類特殊的人員,他們雖然合法的就業了,但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卻不是勞動關係。這裡主要是指這兩種人:在校學生、退休職工。

1、全日制的在校學生。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儘管對這一規定仍有爭議,但是一般的司法實踐中仍認為,學生不具備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故不能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其打工行為只能按一般民事關係處理。本著合同自由的原則,勞動報酬等不受勞動法最低工資等約束,也無需為其購買社保。從企業的角度講,僱傭學生可合法的降低用工成本,也無可厚非。

現實生活中,使用學生實習在某種程式上已經成為一種用工模式。社會保險、最低工資、加班等用工成本在不斷攀升,這使得勞動密集型的企業不堪重負,使用更多的學生實習成為降低成本的方案之一。另一方面,也出現了一些

我們現在在應該知道了工傷認定 勞動關係該如何確定了,我們在工傷的時候如果公司不能夠夠我們應有的權利,我們應該根據法律的要求來維護我們自己的利益,來維護我們的權益,還有大家在工作的時候還是不要粗心大意,一定有小心,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