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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勝任工作如何辭退?

勞動關係 閱讀(2.3W)

一、員工不勝任工作如何辭退?

員工不勝任工作如何辭退?

不稱職的職工,即不能勝任工作的職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項規定,不可以直接辭退,應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依然不能勝任工作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按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不能勝任工作,是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些工作或者工作量應當是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

二、《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才可以進行,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一定要在此之前溝通好,在雙方確認清楚了之後才能依法的進行,如果出現了非法辭退勞動者,那麼就需要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並且還要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