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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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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嗎
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嗎
1.新《條例》規定,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2.但是選擇權要受以下兩種條件的限制:一是規定了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拆遷時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貨幣補償;,二是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只能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不能選擇貨幣補償。
3.這樣規定,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附屬物不具備獨立使用性質,產權調換後無法獨立使用。另外,附屬物屬於特定建築,不同建築對附屬物的要求也不相同。二是解除不了租賃關係,意味著租賃雙方不能就補償金額的分配比例達成一致意見,拆遷人沒有義務也很難就補償金額給房屋所有人與使用人劃定一個雙方都認可的比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實行貨幣補償,要麼侵害出租人利益,要麼侵害承租人的利益。
4.另外,允許被拆遷人選擇,被拆遷人為了早日解除已經存在的租賃關係,選擇貨幣補償,這樣可能會出現因拆遷使原承租戶失去了居住空間,也違背了不能因為拆遷而使原存在於被拆遷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強制解除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