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不能勝任工作辭退賠償嗎?

勞動關係 閱讀(1.13W)

一、不能勝任工作辭退賠償嗎?

不能勝任工作辭退賠償嗎?

如果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就不需要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3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2.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後,單位要為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3.之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二、《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退賠償的具體標準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按照辭退的原因來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按照是否屬於用人單位變相辭退來進行認定,如果存在變相辭退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