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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是否要賠償

勞動關係 閱讀(2.72W)

法律允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一種情況是在試用期內,一種情況需要先給勞動者調整崗位或進行培訓,調整崗位或培訓後仍然無法勝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出解除,並且需要符合法定程式。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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