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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不勝任工作被辭退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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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不勝任工作被辭退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不勝任工作被辭退有補償嗎?

不勝任工作辭退該員工要給經濟補償。法律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什麼?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1、無過失辭退: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向工會或者職工說明理由,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再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最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送達勞動者,始發解除效力。

3、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第一步 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與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的意見;第二步 工會提出意見;第三步用人單位研究工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四步用人單位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第五步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因為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也是有補償的。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辭退,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方式。對於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被辭退的,用人單位需要將辭退員工的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的意見,然後為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