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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籤勞動合同被威脅怎麼辦?

勞動保障 閱讀(2.05W)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不籤勞動合同被威脅怎麼辦?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式是法定的必須程式(或具有法定強制性),因為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會承擔不利法律後果。但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須依法協商達成,不能強制或存在霸王條款與行為。

按照規定,如果在規定時間內,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之後,勞動者不願意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且此時終止雙方勞動關係也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對於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作為勞動關係一方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得以種種理由不予辦理,拖延不予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構成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如果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期滿後,一方不願續訂勞動合同的,另一方不得強迫與其續訂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勞動者被威脅、欺騙等手段下籤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有自主選擇勞動單位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產生勞動合同糾紛可以向管轄權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維權,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涉嫌構成犯罪的可以報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