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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籤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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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籤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是什麼?

儘管社會上總是出現的是單位不和員工籤合同而讓員工經濟受損後引發的糾紛,但是實際中卻也有勞動者主動要求不籤合同而讓單位非常為難的情況,但其實如果勞動者不籤合同最後的結果就是讓自己陷入無法救濟的境地。那麼,勞動者不籤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是什麼?

一、勞動者不籤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是什麼?

1、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如果出現員工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企業有權與其終止勞動關係,並無需支付補償金。但是企業注意收集員工不願簽訂合同的證據。

2、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現實中單位確實已經向勞動者告知必須籤合同的情況下,就可以當作是單位履行了其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義務,而此時勞動者拒絕簽訂也就是失去了後期遭受侵害的一種書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