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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工資不發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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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工資不發怎麼辦?

用人單位工資不發怎麼辦?

如果單位拖欠工資,要分兩種情況:

1、勞動者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選擇不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仍不發放工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除了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支付勞動報酬外,逾期不支付的,還會責令用人單位按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新的《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無故拖欠工資行為的處罰力度,將原來加付25%的標準提高到了50%-100%。其次,鑑於申請勞動仲裁較為費時,所以《勞動合同法》還為勞動者追償欠薪開闢了綠色通道,其第30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發出支付令。但是,支付令只在用人單位不表示異議的情況下適用,如果單位表示異議,還是要走勞動仲裁的程式。

二、向單位要工資需收集哪些證據?

具體來說,勞動者向單位要工資時應當留意收集以下三個方面證據:

1、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之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資單、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向勞動保障部門寄出的舉報材料及郵局回執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者只要付出了自己的勞動力,那麼用人單位就不能以任何的理由拒絕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存在此行為,那麼勞動者是有權利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僅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的工資,而且還需要承擔起該有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