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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發加班工資職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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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如果是單位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要求員工加班的話,這時一般需要支付員工相應的加班工資,算是對其延長工作時間的一種補償吧。但現實中,很多單位在安排了加班之後卻不發加班工資,那遇到單位不發加班工資職工怎麼辦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單位不發加班工資職工怎麼辦

一、單位不發加班工資職工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員工主動加班有沒有加班費

法律概念的加班是指延長工作時間,即在法律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工作的行為。我國規定的法律工作時間為日最高工時8小時,周最高工作工時為40小時。如有特殊崗位還可以申請不定時工作時間制或綜合工作時間制度等。

延長工作時間有兩種形式:

(1)加班。即職工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進行工作。

(2)加點。即職工在每日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推遲下班或者提早上班。

這兩種形式的不同而各自支付的加班費的標準也不同。

根據《勞動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相關規定來看,所謂的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單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又另外安排職工上班的,國家之所以對加班做出諸多限制並要求支付較高標準的加班費,在於防止企業單位隨意延長工作時間,以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故此,我國法律中加以限制並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是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行為,而不是勞動者自願加班的行為。

如果是員工自己主動自願加班的話,那此時就不可以向單位主張加班工資了,畢竟法律中只規定了在安排加班的情況下,才需要支付。另外,員工也是有權拒絕單位的加班要求。不過要是單位不發加班工資職工怎麼辦,這樣情況下可以採取法律手段來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