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不予發放工資怎麼辦?

勞動關係 閱讀(2.56W)

在法制社會中,勞動者有一種合法的方式來要回工資。勞動者只需要根據合法渠道逐步解決問題。當單位拖欠員工的工資時,員工可以通過以下渠道要回工資:談判、仲裁、起訴、申請強制執行、向勞動監察部門報告投訴、向法院申請付款。

用人單位不予發放工資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勞務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基金按照公司職工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如果工作時間超過六個月但不超過一年,則應按一年計算;不到六個月,勞動者應獲得半個月的工資。

直接找老闆支付,可以協商工資支付方式、時間、金額等等;工資糾紛是勞資糾紛。勞動仲裁可以在仲裁申訴期限內提出。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所在地或者企業所在地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單位支付工資。如果對仲裁不滿意,可以將其提交法院並由法院判決(在第一次審判後,如果一方拒絕接受仲裁,則可以提起上訴)。

仲裁或判決生效後,如果單位拒絕,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勞動部門有權命令該單位支付工資並支付賠償金,甚至還要處以罰款;要回工資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訂單。

勞動者找到工作後,必須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注意收集或儲存就業證明,如工作許可證、工資單;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違反工資,他們可以先嚐試與單位談判,並要求單位依法支付工資;如果無法與單位協商或用人單位不予理睬時,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監督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