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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產假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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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的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同樣享受法律中規定的產假待遇,也就是說此時的女職工可以獲得相應的工資。

晚育產假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1、《勞動法》規定的基本產假90天產假。

2、符合晚育條件,除基本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實行純母乳餵養的女職工增加一個月產假。

正常產假90天 晚育獎勵產假30天 難產假15天,一般生一個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難產的,也就是135天了。

已婚婦女年滿24週歲初育的為晚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應不少於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於晚育的女職工。

已婚婦女年滿24週歲初育的為晚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應不少於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於晚育的女職工,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

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領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補償。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哺乳期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第7條、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晚育並領取《獨生子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規定。

女職工休產前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按不低於生育津貼百分之六十的標準支付,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或在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每天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其一小時的休息或哺乳時間,並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休息或哺乳時間計算為勞動時間。

晚婚晚育女職工的產假規定的是120天,但具體還要看女職工所在地區的規定。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可以獲得一定的工資,具體數額是根據其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的。要是對這方面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此時是可以及時的瞭解相關的規定的,保護自己的合法產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