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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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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我想很多人都非常清楚吧,主要就是婦女臨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產假都是不能少於九十天的,而且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你是準媽媽,那麼你知道產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嗎?

產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一、產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是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應當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根據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6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中第1條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由此可見,只要具備申請病假的材料,即有資質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病假單,懷孕女職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應按照病假處理。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80%發。

第三,產假和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 30天(獎勵假)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可以了,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3。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80%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二、產假工資如何發放

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人平均繳費工資計發。每日的假期工資=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人平繳費工資/30天比如一個孕婦參保人,上一年度的繳費工資是5000元,按照目前最普遍的單胎、晚育、獨生子女,剖腹。也就是在產假中,可以享受5000/30×140天=23333元的生育津貼。雖然是因為生育而休假沒有工作,但是同樣享受到了工作時期的工資待遇。“這筆錢不是單位給的,而是生育保險基金負擔的。

繳納生育保險的,又社保發生育津貼,單位不用再另行發放工資。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單位補足。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承擔相關待遇。

由此可見,如果懷孕7個月以上,在工作許可的情況下,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還可以請產前假兩個半月。但是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還要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一般產假都是三個月的,如果是多胞胎或者是難產將有相應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