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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資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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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工資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深圳工資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203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8.5元/小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以下情況中,用人單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1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下崗待工人員:

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該生活費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

3、職工請事假的:

職工請事假,按照未提供“正常勞動”認定,企業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間工資。因此,勞動者請事假的,如按照請假期限長短來進行計算,最後發放時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法律規定企業不得扣減事假以外的工資。

二、拖欠工資法律後果包括哪些?

1、用人單位依法要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的單位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勞動者可以舉報到勞動行政部門,將要承擔行政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每個省份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本地的人均消費水平及經濟發展都是有一定的關係的,因為深圳的經濟發展速度在全國來說都是首屈一指的,所以,可能最低工資標準要比一些二三線城市高很多。除了最低工資標準之外,員工最主要的工資都來源於績效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