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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撫養費標準規定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2.98W)

深圳撫養費標準規定是什麼?

隨著我國離婚率的升高,與之相關的財產糾紛、子女撫養權等案件也逐漸升高,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於社會穩定的。有子女的家庭必然會涉及到撫養權、撫養費、探視權等問題,不管怎樣孩子與雙方都是有血緣關係的,在深圳撫養費標準最新規定是什麼,可以要求增加或減少撫養費嗎?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總結如下。

一、深圳撫養費標準最新規定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 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撫養費可依法增加,按照司法解釋,離婚後,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三、子女撫養費可以減免嗎

(1)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綜上所述,深圳撫養費標準最新規定撫養費的數額是由經濟實力及當地經濟情況所決定的,並沒有具體的數額。其次,在有充分的理由的情況下也可以提出增加或減免撫養費,具體細則可參考上文。當您遇到具體問題存在困擾或無法解決時,小編建議您線上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會為您做出詳細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