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資福利>

因為身體原因被辭退給什麼補償

工資福利 閱讀(2.77W)

一、因為身體原因被辭退給什麼補償

因為身體原因被辭退給什麼補償

支付經濟賠償經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滿十年應付十個月工資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如果單位違法辭退,需要按上面的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二、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三、主動離職就沒有補償金嗎

勞動者要注意的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勞動者自願辭職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但被迫辭職的能要求經濟補償金。勞動法規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的,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

1、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3、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因為身體有疾病的情況下,如果在醫療期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進行辭退勞動者的,如果非要進行辭退的情況下,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經濟賠償金的金額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進行計算的,工作年限越長賠償的金額也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