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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礦工被辭退有補償金嗎?

勞動關係 閱讀(2.86W)

一、因礦工被辭退有補償金?

因礦工被辭退有補償金嗎?

根據法律規定因礦工被辭退沒有補償金,員工離職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分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2、即時辭職(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

3、用人單位預告辭退,即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4、用人單位裁員及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勞動合同終止未能續訂的。

顯然並非所有辭退都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當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過錯為由即時辭退的,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作為企業來講應該有比較健全的考勤管理制度及離職管理制度(內容合法、制定民主、經培訓或公示告知),該員工在未向公司請假及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下,不來上班就應當算曠工,連續曠工幾天構成嚴重違的,是可以辭退的。

故只要收集其嚴重違的證據,予以辭退就可,但應通知工會,並將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書通過郵寄掛號信及電郵的方式傳送到其居住地地址(一般應聘登記表上都會要求填寫,可以註明,該地址為其本人的正常通訊地址及聯絡方式,如有改變應及時通知人資部,因本人過錯,承擔過錯責任)

二、提前辭退的規定是什麼?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現實生活當中,因為曠工被辭退是屬於勞動者方面存在重大的過錯,因此是不需要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往往都是用人單位方面或多或少存在著一定過錯,所以需要進行經濟方面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