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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和事假一樣扣工資嗎?

工資福利 閱讀(2.27W)

一、病假和事假一樣扣工資嗎?

病假和事假一樣扣工資嗎?

病假和事假是不一樣的,我國《勞動法》及法規對事假工資無具體規定,對病假工資在勞動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數扣除相應的日工資,即:月工資÷21.75×事假天數=應扣除的事假工資。

二、病假醫療期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第6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式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第7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條執行。

對於病假醫療期的認定,是需要由用人單位結合實際的工作情況來進行辦理的,我國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處理情況,特別是對於工資待遇的具體認定標準,是需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能力而定的,職工可以通過法律程式維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