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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病假和事假怎麼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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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請病假和事假怎麼扣工資?

員工請病假和事假怎麼扣工資?

員工請假的扣除工資的方法:

1,事假。按規定,事假一天扣工資數額=月薪÷21.75。21.75為《勞動法》規定的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病假。按規定,病假一天扣工資數額=月薪÷21.75乘40%,其中40%為最大扣款比例,一般公司扣款比例低於40%,且部分公司設有一定天數的帶薪病假。

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為:

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

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

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的80%。

且勞動法規定,扣款後當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年假及其他。國家規定的帶薪休假,婚假,喪假及其他合法假期公司不可扣職工工資。

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二、單位剋扣工資該怎麼辦?

根據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勞動者如果被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後,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以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按照標準支付員工的工資,如果單位非法剋扣工資的,員工就可以採取與單位進行協商或者是法律手段要回工資,但是,如果員工請假或者是員工的工作失誤給用人單位造成巨大損失的,單位就可以扣除員工的工資,還可以辭退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