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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單位又上訴了的法律依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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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單位又上訴了的法律依據有什麼?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難免會因為工作原因而受傷,這就屬於工傷了。但工傷是需要認定的,只有認定為工傷才會獲得賠償。但是並非所有的工傷認定都會獲得賠償,如果勞動單位不服工傷認定結果是可以上訴的,工傷認定單位又上訴了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本文就為大家羅列工傷認定單位又上訴了的法律依據。

一、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二、工傷管理條例規定: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職能,認定結果不是用人單位隨便認可或不認可的。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如果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時效已過,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已生效,職工直接找單位落實工傷待遇。單位不為職工落實工傷待遇的,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時效沒過,而且單位已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則要等待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結果出來,工傷認定書的效力確定後再找單位落實工傷待遇。

我國法律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在受了工傷以後會獲得賠償,只是需要進行認定。但即使認定為工傷,但單位不服工傷認定結果,工傷認定單位又上訴了這也是可以的。因為法律維護的是社會的公平和工作。法律工作者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工具來維護社會的工作。經工傷認定單位又上訴了以後單位勝訴的,就不能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