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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訴訟期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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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訴訟期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生活當中的有些問題不是憑著我們自己的感覺去解決的,就像是有些人好像覺得產生了糾紛以後不論是什麼樣的行為都能夠直接通過法律訴訟尋求幫助。因此對工傷鑑定機構當中的某些工作人員或者是結論存在較大爭議的狀況下,有些職工就特別的關心工傷鑑定訴訟期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工傷鑑定訴訟期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做工傷傷殘鑑定的步驟是什麼?

1、申請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鑑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鑑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鑑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稽核

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鑑定申請後,要對其提供的與鑑定有關的資料進行稽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稽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鑑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鑑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鑑定的專家,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託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鑑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鑑定結論.鑑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註明。

4、出具鑑定書

鑑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鑑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資料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鑑定結論和鑑定時間,鑑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鑑定的成員共同簽署,並加蓋鑑定委員會公章。

三、工傷鑑定多久出結果?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2、一般來說,申請人可以在參加完勞動能力鑑定面檢後三週左右持本人身份證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領取鑑定結論,也可等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已郵寄的方式書面送達鑑定結論。

首先小編在這裡要提醒大家一句,工傷鑑定訴訟期限這種想法完全就是錯誤的,如果您是想要單純的針對工傷鑑定的這一塊提起訴訟有些不切實際。之所以要提起訴訟想必也是對工傷鑑定的結論或者某些做法存在爭議,那我們需要在15天之內向更高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重新提出申請,而不是提交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