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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適格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判決執行 閱讀(8.7K)

一、被告不適格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被告不適格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因為只有在事實認定不清或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下才會改判。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此,被告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才可以成為訴訟主體。民事訴訟法學理論亦將“被告主體適格”視為“訴訟要件”,起訴符合訴訟要件是法院進行實體審理的前提,故被告主體適格問題具有程式法性質。因被告主體不適格而導致本案訴訟要件欠缺,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正確。

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如下: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

3、沒有明確的被告。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

二、被告主體不適格如何處理?

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符合法律規定,沒有訴訟主體資格。對於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法院該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及理論界都存在爭議,理解上的差異,導致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處理也不盡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如果處理不統一,很不嚴肅,也有損法律威嚴。此種分歧,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應當駁回起訴,一種認為應當駁回訴訟請求。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被告不適格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之後,法院認為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的,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和義務不符合法律規定,沒有訴訟主體的資格,被稱為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不能參與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