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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決建築施工糾紛時 | 會進行調解嗎?

工傷認定 閱讀(3.24W)

一、法院解決建築施工糾紛時,會進行調解嗎

法院解決建築施工糾紛時,會進行調解嗎?

人民法院在解決建築施工糾紛時,會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的。

民事調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主持並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協商解決的制度。調解制度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機制,是中國固有的傳統,在審判中佔有重要地位。因此,人民法院在解決建築施工糾紛時,會在自願的基礎上,對建築施工糾紛進行調解,也就是說,只要雙方當事人願意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就會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建築施工糾紛作出相應的調解,雙方當事人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會以調解的方式結案,並且會制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之後,也會產生法律效力,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的,也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讓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但是,調解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如果當事人實在不願意調解,人民法院就只能審理,並且作出相應的判決,無法對糾紛進行民事調解。

二、民事調解的缺陷

1、隨意啟動調解程式。合法是民事訴訟調解有效的前提,含概了程式合法、實體合法。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調解貫穿於審判程式的全過程,這意味著調解沒有獨立的程式。

2、限制當事人的上訴權。中國的法院調解制度所採取的是調審合一的模式,即調解和審判可以動態轉換,法官可以隨時主動地決定進入調解程式。

3、法官對當事人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合法性負有審查義務,但在多數情況下,調解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後,再訴至法院,有的案件當事人惡意串通,為逃避他人債務以訴訟調解的方式轉移財產、規避法律責任,較為常見的有調解假離婚、假抵債、假清償,這類案件的調解,往往是事後才發現調解目的惡意並損害了第三人利益,中國法律對這種調解行為缺乏相應的預防和補救措施。

當事人因建築施工糾紛而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會進行相應的調解,畢竟調解可以更好的解決糾紛,解決之後,雙方當事人會更樂意的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但是,這個民事調解是建立在自願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不願意調解的,人民法院會進行審理,並且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