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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糾紛訴訟解決特點有哪些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31W)

由於建築工程的施工複雜並且及施工過程的週期較長導致建築工程類糾紛時常發生,常見的就是施工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專案質量不達標。那麼處理這類糾紛的方式有哪些呢?每種解決方式有哪些特點?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建築工程糾紛訴訟解決特點。

建築工程糾紛訴訟解決特點有哪些

建築工程糾紛訴訟解決特點

建設工程糾紛處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每種解決方式的特點是有所不同的。

(一)建設工程糾紛和解解決特點

1、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

2、糾紛的解決依靠當事人的妥協與讓步,沒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於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係,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和解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二)建設工程糾紛調解解決特點

1、有第三者介入作為調解人,調解人的身份沒有限制,但以雙方都信任者為佳;

2、它能夠較經濟、較及時地解決糾紛; .

3、有利於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維護雙方的長期合作關係;

4、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三) 建設工程糾紛仲裁解決特點

1、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這種意思自治不僅體現在仲裁的受理應當以仲裁協議為前提,還體現在仲裁的整個過程,許多內容都可以由當事人自主確定。

2、專業性,由於各仲裁機構的仲裁員都是由各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當事人完全可以選擇熟悉糾紛領域的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

3、保密性,保密和不公開審理是仲裁製度的重要特點,除當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時的證人和鑑定人外,其他人員不得出席和旁聽仲裁開庭審理,仲裁庭和當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實體及程式問題。

4、裁決的終局性,仲裁裁決作出後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5、執行的強制性,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於中國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中國的涉外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100多個公約成員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四)建設工程糾紛訴訟解決特點

1、程式和實體判決嚴格依法,與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相比,訴訟的程式和實體判決都應當嚴格依法進行。

2、當事人在訴訟中對抗的平等性,訴訟當事人在實體和程式上的地位平等。原告起訴,被告可以反訴;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訴訟請求。

3、二審終審制,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上訴至第二審人民法院。建設工程糾紛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

4、執行的強制性,訴訟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建築工程糾紛訴訟解決特點,常見的解決建築工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訴訟,每種方式的特點也是有所差異的。一般處理這類糾紛程式首先是當事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了才採用後續法律手段解決,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連雲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