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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建築工程掛靠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3.26W)

近幾年來,隨著建築市場不斷髮展,大量的施工合同糾紛不斷湧現,在這些糾紛案件中,建築工程掛靠合同糾紛越來越多,“掛靠”這個詞不斷提高熱度,如何處理施工中掛靠問題存在很多分歧,這就導致各地法院及主審的審判結果存在很大差異,本站在本文中主要介紹建築工程掛靠合同糾紛怎麼辦。

解決建築工程掛靠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建築工程掛靠合同糾紛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關於解決建築合同掛靠糾紛的法律法規

1《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掛靠糾紛時,對於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一般都認定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3關於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總承包施工合同效力問題。關於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學界主流觀點均認同司法解釋的意見,該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因此,只要是確有證據證明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業主方簽訂總承包施工合同,則該施工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綜上所述,在當今的市場環境下,建築掛靠無法避免,無論是否有資質。但是為了利益最大化也只如此,所以合理合法的規避這些風險顯得尤為重要,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使您旗開得勝。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對於解決建築工程掛靠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