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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78W)

建築工程在我們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大型工程專案,在工程建築過程中,往往會發生各種矛盾和糾紛,對於建築工程糾紛分為兩種,一種是民事糾紛,一種是行政糾紛,不同種類的糾紛,解決的途徑也有所不同。那麼建築工程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

建築工程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的特點: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這主要是針對有關財產關係的民事糾紛,而有關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多具有不可處分性。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

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有關工期、質量、造價等產生的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是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民事糾紛。

2、建設工程行政糾紛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只有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方可為有償的。

在建設工程領域,行政機關易引發行政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如下幾種:

(1)行政許可,即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管理行為,如施工許可、專業人員執業資格註冊、企業資質等級核准、安全生產許可等。行政許可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違反法定程式等。

(2)行政處罰,即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程式對於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常見的行政處罰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標資格、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易導致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處罰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

(3)行政獎勵,即行政機關依照條件和程式,對為國家、社會和建設事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表彰建設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行政獎勵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違反程式、濫用職權、行政不作為等。

(4)行政裁決,即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對特定的侵權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國有資產產權糾紛以及勞動工資、經濟補償糾紛等的裁決。行政裁決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裁決違反法定程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

二、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並達成協議,自行(無第三方參與勸說)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通常它不僅從形式上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還從心理上消除對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與仲裁、訴訟程式相結合: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已提請仲裁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已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法庭在和解協議基礎上製作調解書,或者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法院記錄在卷。

2、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在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3、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該法的調整範圍僅限於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調整,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點如下:

(1)自願性。

(2)專業性。

(3)獨立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裁決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4、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是調整和規範法院及訴訟參與人的各種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徵是:

(1)公權性。

(2)程式性。

(3)強制性。

三、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兩種,即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1、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該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複議的基本特點是:(1)提出行政複議的,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未作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作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2、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主要特徵是:

(1)行政訴訟是法院解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同時,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訴訟的被告與原告是恆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可能互易訴訟身份。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建築工程糾紛的解決途徑的相關內容,建築工程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建築工程行政糾紛的解決途徑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兩種途徑。在實際中,結合具體的情況選擇合適的解決途徑。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遼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