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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過程中的工傷認定規定是什麼?

工傷認定 閱讀(1.9W)

出差過程中的工傷認定規定是什麼?

對於工作者來說,很多時候需要去出差去辦理公司分配的任務,出差過程中有可能會出現意外事故而給自己的身體健康帶來一定的損害,同時也給自己經濟上帶來一定的損失,那麼再出拆過程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很多人對此並不是很瞭解,那出差過程中的工傷認定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員工出差受傷如何認定工傷

【案情介紹】

趙某是某公司的職工。2014年2月,公司安排趙某出差參加會議,趙某入住主辦單位安排的某酒店,當晚在客房內洗澡時因浴室防滑墊失效滑倒,經醫院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撕脫,右股骨內骨軟骨損傷。趙某認為其所受傷害系因工作原因引起,遂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並提交了目擊者證明、診斷證明書等材料。那麼,對趙某的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該規定,因工外出認定工傷應具備以下要件:一是因工外出期間,應為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派,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外出工作的期間。二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因工作原因傷亡。

由於因工外出期間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別是因工外出期間所面對的環境、狀況相對陌生,遭遇傷害的可能性將更大,因此,筆者認為,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個期間都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職工外出的場所應包括休息場所,與外出工作有直接關係和間接關係的情形都應視為“工作原因”,如與工作有間接聯絡的休息、旅途等都應視為工作的延續,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職工的權利。當然,不能將那些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如在出差期間探親訪友、娛樂遊玩、購物等私人活動視為“工作”或“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9月7日《關於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明確指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工作、開會期間在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傷害的,與該答覆相比,僅僅是外出的具體原因不同,性質完全相同。比照外出學習,外出開會更應認定為工作時間。故可以適用該答覆所確定的原則。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出差過程中的工傷認定規定是外出出差為公司辦理公務the員工如果在途中出現任何的傷害是屬於工傷,要按照相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之後可以得到一定的賠付,來保障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確保勞動者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