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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XX與陳XX鄧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工傷糾紛 閱讀(3W)

原告寧XX,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漢族,農民。

寧XX與陳XX鄧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寧嶽峰,湖南志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陳XX,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陳XX,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陳XX,男,1948年6月29日出生,漢族,農民。

四被告委託代理人羅X,湖南XX律師。

原告寧XX訴被告陳XX、陳XX、陳XX、陳XX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肖美妮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劉X擔任記錄。原告寧XX及其委託代理人寧嶽峰,被告陳XX、陳XX、陳XX及其委託代理人羅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寧XX訴稱:2015年7月8日,被告陳XX、陳XX、陳XX、陳XX因母親去世,寧XX在幫忙抬靈樞的過程中,因捆紮靈樞的繩索突然斷裂,靈樞直接砸向寧XX的右腳,致寧XX右足跟骨撕脫性骨折(粉碎性)、右足跟腱撕裂傷。該傷在隆回縣中醫院住院治療58天后,轉邵陽創傷骨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21天,在醫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已由陳XX等人支付。現寧XX之傷經鑑定構成九級傷殘。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陳XX、陳XX、陳XX、陳XX賠償原告寧XX護理費1064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50元、誤工費13816.8元、鑑定費750元、殘疾賠償金42400元、營養費400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81566元。在庭審中,寧XX對殘疾賠償金增加為43972元,故損失共計83138元。

被告陳XX、陳XX、陳XX、陳XX辯稱:原告寧XX在抬靈柩的過程中,因繩索斷裂而受傷,屬於意外事件,該受傷是在互換勞務關係中形成的,雙方對這個損害結果的產生均無過錯,所以陳XX等人不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而應當公平分擔;寧XX的部分賠償費用計算不合理。請求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依理、依情做出公正裁決。

原告寧XX為支援其訴稱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身份資料,用以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隆回縣中醫醫院、邵陽創傷骨科醫院病歷資料,用以證明寧XX受傷治療的情況;

3、邵公司鑑所(2015)臨鑑字第152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及醫療費票據,用以證明寧XX之傷被評定為九級傷殘及花費鑑定費用的情況;

4、原告代理人對陳XX(新東村村支部書記)、寧XX(新東村村民)、寧XX(新東村村民)的調查筆錄,用以證明寧XX受傷經過及治療等情況。

對原告寧XX的證據,被告陳XX等人質證認為:證據1、2、3無異議;證據4中陳XX的證言中說寧XX休養幾個月有質疑,對寧XX、寧XX的調查筆錄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證據1至3,被告陳XX等人無異議,予以認定;證據4,對寧XX休養幾個月的內容無其他證據佐證,不予認定,其餘內容及其餘證人的證明內容陳XX等人無異議,予以認定。

被告陳XX、陳XX、陳XX、陳XX為支援其辯稱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被告代理人對寧西XX(新東村村主任)、寧XX(新東村村民)、寧XX(新東村村民)的調查筆錄,用以證明寧XX的受傷過程;

2、醫療費發票,用以證明陳XX等人為寧XX支付醫療費的情況。

對被告陳XX等人的證據,原告寧XX質證認為:證據中關於寧XX傷勢的內容不屬實,其餘無異議。

本院認為:對寧XX的受傷情況以病歷資料記載的內容為準,其餘內容寧XX方無異議,予以認定。

本院根據採信的證據及庭審調查,可以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2015年7月8日,被告陳XX、陳XX、陳XX、陳XX的母親去世出殯,原告寧XX參與抬靈樞,在此過程中,因捆紮靈柩前端的繩索一側斷裂,靈樞砸向寧XX的右腳,致寧XX受傷。寧XX當即被陳XX方送往隆回縣中醫院住院治療至2015年9月4日,共住院58天,花費醫療費用29379元,9月4日寧XX被轉邵陽創傷骨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至2015年9月25日,共住院21天,花費醫療費用15121.3元。出院醫囑為:1、注意休息,合理營養;2、加強患肢功能鍛鍊;3、不適隨診。2015年12月29日,經邵陽市公平司法鑑定所鑑定,認定寧XX因受到鈍性物作用致右足跟骨撕脫性粉碎性骨折,右足跟腱撕裂損傷,已行內固定手術治療,目前仍遺右足踝部分功能受損,其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寧XX因此花費鑑定費用700元。另查明,寧XX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參與抬靈樞,沒有報酬,僅由陳XX方按風俗習慣支付一雙草鞋錢20元,並提供香菸飯菜招待。

原告寧XX系農村居民,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醫療費44500.3元(29379元15121.3元);2、鑑定費700元;3、誤工費11743元(25212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