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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具體有哪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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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打官司是需要支付訴訟費和律師費用的,但是如果原告或被告是弱勢群體或是極貧困群體是無法支付起訴訟費和律師費用,因此為了保障所有公民擁有合法的權利,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應該本著職業操守和道德操守應該為需要法律援助的客體給予幫助。

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具體有哪四類

一、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

司法制度和職業道德精講: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

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主要有四種:

1、 是法律援助機構的專業人員;

2、 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3、 是公證機關的公證員;

4、 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中律師主要提供訴訟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辯護、刑事訴訟代理和民事訴訟代理等)和非訴訟法律援助;公證員主要提供公證事項的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諮詢、代書、普通非訴訟事項的幫助等簡易法律援助。另外,在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下,有條件的社會團體中的法律工作者和一些政法院校的師生也可以適當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在上述四種法律援助主體中,律師承擔了大部分的法律援助工作。以下僅介紹律師參加法律援助工作的相關問題。

根據律師法第42條的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執業律師的法定義務。因此,對於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律師不得無故拒絕。但是,在實踐中,對某項特定的法律援助工作,經法律援助機構批准可以免除已指定律師的法律援助義務。具體有以下兩種情況:

1、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師有正當理由無法辦理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時,應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書面材料,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批准,免除其承辦已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義務,此時法律援助機構應另行指派其他律師承辦該法律援助案件。

2、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師與受援人有明顯的利害衝突,應當迴避的,免除被指派律師對所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義務。明顯的利害衝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指派的律師是同一案件其他當事人的代理人或法律顧問,且該當事人與受援人存在利害衝突的;

(2)指派的律師是同一案件其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3)指派的律師與受援人存在其他利害衝突,可能影響公正實施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發現上述情況後,有權直接決定該律師迴避,受指派的律師、受援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回避,由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是否迴避。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執業律師進行法律援助工作基本上是無償的或者低償的。司法部《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律師每年必須無償辦理若干法律援助案件,案件的具體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規定。必須指出的是,律師並不是辦理了無償的法律援助案件後即算履行了法律援助義務,他們還必須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辦理一定數量的有償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項。司法部《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律師在辦理無償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項後還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繼續承辦有償的法律援助事項,當然這種有償實際上是低償的。

經過本站小編的介紹,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主要由四類人組成,首先是法律援助的專業人員,其次是律師,再次是公務員,最後是基層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對於律師來說實施法律援助是法定的義務。當然如果上述四類人在參與法律援助事件中與當事人或者對方有利益上的衝突是需要履行迴避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