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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工傷鑑定後如何理賠

工傷鑑定 閱讀(6.02K)

在我國工傷鑑定後如何理賠

工傷鑑定完畢以後,其實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接下來和用人單位要協商工傷賠償的事宜了。對於員工來說,工傷鑑定、工傷認定都已經全部進行完畢,用人單位在進行賠償的時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標準。當然賠償金的事情肯定是要員工積極的進行處理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在我國工傷鑑定後如何理賠?

一、在我國工傷鑑定後如何理賠?

1、是看鑑定的級別有沒有問題,你要是對鑑定結論(級別)不服或有疑義,可以在受到鑑定結論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結論申請。

2、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工傷賠償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和醫療補助金,等等。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3、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式。

4、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5、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二、工傷鑑定後要是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怎麼辦?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式,以保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一是行政複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佈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9年11月23日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見第5條)。這就是說,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二是從勞動鑑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傷殘等級鑑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衛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援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鑑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鑑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技術性和事業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工傷鑑定完畢以後,實際上接下來的理賠沒有大家想象的那麼困難。自己首先應該看對鑑定結論是否有爭議,如果沒有爭議的話,拿著工傷鑑定的結論和自己在醫院的花銷等這些,到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的話,根據工傷鑑定的結論和事實勞動關係等證明,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