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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集資詐騙罪怎麼退贓?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3W)
構成集資詐騙罪怎麼退贓?

一、構成集資詐騙罪怎麼退贓?

構成集資詐騙罪由人民法院追繳或者是責令退賠。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有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財物被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的侵財類案件中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應當由辦案機關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責令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也就是說,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應當直接由辦案機關追繳或責令退賠,這一規定看似省去了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麻煩,但實踐當中卻將被害人至於了一個非常尷尬的境地。由於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其在刑事訴訟中就不具有當事人資格,那麼,即使刑事判決書中明確了繼續追繳或退賠的內容,被害人是否可以持生效的刑事判決直接向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就成為了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二、什麼是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行為採取欺騙手段矇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構成集資詐騙罪的,那麼將會按照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此作出處罰,同時涉及到物質損害的部分,是可以由受害者向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這也就意味著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因為刑事犯罪行為導致受害者遭受損失的,是需要退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