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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工傷認定做不了如何進行賠償

工傷賠償 閱讀(1.35W)

在我國工傷認定做不了如何進行賠償

工傷認定做不了事有兩種情況的,一種就是這種結果是職工個人的原因才導致的,不能由用人單位來買,第二種情形就是當事人屬於童工,童工受傷不按照工傷認定程式來維權。要維護和注意保護職工的權益也不是建立在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的,那麼,在我國工傷認定做不了如何進行賠償?

一、在我國工傷認定做不了如何進行賠償?

若用人單位或者受傷職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則不屬於工傷,用人單位無需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用賠償。

勞動者在就醫時可以享受基本醫療待遇,符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若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基本醫療待遇的,則該部分費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童工工傷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由縣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

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發給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賠償。前款規定發給各項費用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傷殘童工不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鑑定委員會可根據單位或監護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傷殘等級鑑定,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按傷殘等級發給童工一次性賠償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6倍,7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倍。死亡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 賠償基數是指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工傷認定做不了尚且都談不到賠償的這件事情的,如果根本就不屬於工傷,那麼所有的損失全部都是職工自己來承擔的,但是因為童工所以才導致工傷認定做不了的話,賠償只能夠按照人身損害所產生的民事糾紛要求賠償了,因此,工傷認定做不了如何進行賠償的這個問題,歸根結底得要看工傷認定做不了的具體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