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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兩次鑑定誤工費如何確定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32W)

在我國兩次鑑定誤工費如何確定

在人身傷害主張的誤工費的這一塊,大多數的人對於核定誤工費的開始計算的時間都很容易引發糾紛。尤其對於賠償誤工費的當事人來說,當然多計算一天肯定自己也是不願意承擔這種損失的。有的時候根據當事人的狀況,可能就必須要進行傷殘鑑定。那麼,在我國兩次鑑定誤工費如何確定?

一、在我國兩次鑑定誤工費如何確定?

理論上,對受害人的賠償採完全賠償原則,受害人受傷之日至定殘之前一日的誤工損失與定殘之後的殘疾賠償金之和正好是對其所受傷害的完全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誤工的時間應當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到康復所需的時間確定,其標準以相應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依據,受害人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誤工時間應當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實際誤工損失時間計算。據此,這裡所指的定殘日應是指被法院確認有法律效力的傷殘鑑定結果作出之日。

1、誤工費是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的。傷者本人的誤工時間根據當事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治證明確定。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最終評定傷殘的前一日。

2、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實際減少的收入必須是實際喪失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課酬、合法的兼職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業經營者作為受害者時所喪失的經營損失和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當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誤工費的計算公式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元/月)×誤工時間

(1)有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額=正常情況下勞動工作收入-事故受傷後的勞動收入

(2)無固定收入,但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最近三年收入總和÷3年÷12個月×誤工時間

(3)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相近行業上-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誤工時間

二、誤工費證據蒐集:

證明誤工費數額的證據方面,一個是收入狀況證據,一個是誤工時間的證據。

(一)收入狀況證據內容可以包括:

1、具體的收入水平資料;

2、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時間(前三年)收入狀況證明;

3、沒有固定收入的還可以提供所從事行業的證明材料。

(二)誤工時間的證據內容包括:

1、 正常情況下,根據醫療機構的醫囑。即醫療機構應當簽發醫囑,提出休息時間、需要營養和護理的時間建議;

2、工作單位可出具受傷人員誤工時間的證明;

3、可申請司法鑑定機構對誤工期長短進行鑑定,憑鑑定文書確定誤工時間。

如果是進行了兩次鑑定,那麼國家規定的是按照第二次的鑑定結果作出那一天開始計算誤工費的,可是在一般的人身傷害行為當中誤工費根據鑑定是沒有任何的聯絡的,如果說要將鑑定跟誤工費牽扯在一起的話,大概是工傷當中的停職留薪的具體時間的界定,其他的人身傷害,誤工費是從住院的一天就開始計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