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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補貼不發找誰 | 有哪些法律依據?

高溫補貼 閱讀(3.32W)

在我國古代並不重視人權的保護,故而也不存在高溫補貼這種說法。近現代以來,我國對人權的重視度加大,制定了高溫補貼、養老保險這樣的保障人權的政策,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緩解公安機關的治安壓力。高溫補貼不發找誰?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高溫補貼不發找誰,有哪些法律依據?

一、高溫補貼不發找誰

高溫補貼不發可以找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以及下屬的勞動監察大隊。

2015年7月,人社部等部門曾下發通知,要求各地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

儘管國家早有相關規定,但許多地方仍有不少公眾吐槽稱“沒領到”。高溫津貼“缺失”或被偷樑換柱剋扣,必須嚴厲查處。

2012年6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法律依據

1、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2、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3、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企業必須給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員工發放高溫補貼,否則,勞動者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那麼,具體來說,高溫補貼不發找誰?根據以上資訊我們知道,高溫補貼是由我國的人力資源部門管理的,所以,可以致電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