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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高溫費發放規定請假還發高溫補貼嗎?

高溫補貼 閱讀(8.01K)

夏季在高溫條件下工作真的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因此夏季的高溫補貼也顯得非常重要。對高溫補貼,我國法律有相關的規定,大方向的規定我們都很清楚,但是涉及到一些例如高溫費發放規定請假還發高溫補貼嗎?之類的問題,我們可能就不太清楚了。下面我們來看看在上海高溫費發放規定請假還發高溫補貼嗎?

在上海高溫費發放規定請假還發高溫補貼嗎?

一、在上海高溫費發放規定請假還發高溫補貼嗎?

根據上海市的有關規定,企業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第二種情況是企業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因此,高溫津貼的發放與是否休年休假關係不大,只要符合以上兩種情況的,企業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每月200元。

至於請病假、事假是否影響高溫津貼的發放,根據上海市人社局的口徑,對於請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職工的高溫費,原則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

另需注意,扣除了高溫津貼等專案後,職工每月實際拿到手的錢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二、企業應當如何發放高溫津貼?

關鍵是做好“加減乘除”。

1、做好“加法”:高溫津貼和清涼飲料不能二選一

《通知》明確:用人單位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還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工作。企業把夏季向職工發放綠豆湯、礦泉水和必須使用的防護用品,也充作高溫季節津貼,這無疑是不對的。高溫工作現場的清涼飲料費用不能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也不能摺合現金抵消應發的高溫津貼。就是說,發放高溫費是在提供現場清涼飲料的基礎上做“加法”,反過來說也一樣,兩者不能相互替代。

2、做好“減法”:高溫津貼不計入最低工資組成專案

根據上海市人保部門提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崗位津貼,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住房補貼也不作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3、做好“乘法”:6月至9月高溫津貼連發四個月

發放高溫津貼是做“乘法”,而與當月的氣溫高低沒有關係。那麼,與什麼有關係呢?與勞動者工作崗位有關係,即取決於工作場所是否為露天或室內溫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但是有的職工說,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該不該發高溫費?由於一些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哪些崗位可以享受高溫津貼看法不一,各單位的情況也存在著不小差異,為此《通知》明確:“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4、做好“除法”:對於缺勤職工不可多扣高溫津貼

對於非正常出勤職工的高溫費,原則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即做“除法”。

對於高溫費發放規定請假還發高溫補貼嗎這一問題,應看職工請的是何種假期,若員工請的是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企業可以不全額支付高溫津貼,可按平均工作21.75天折算;但若是員工請的是帶薪年休假,企業就必須支付支付高溫津貼了。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