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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共維修基金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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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公共維修基金誰承擔?

關於公共維修基金誰承擔?

其本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共同籌集,所有權歸交納人,其利息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利息不足時由產權人分攤。

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保修期滿後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

按照法規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二、權屬說明

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共有,應設立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定期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照單幢房屋設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佈。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售房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之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條件具備的小區,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給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干涉維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稽核、業主大會批准後實施。維修基金不足時,應當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所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繳納物業維修基金。

對於房屋的公共維修基金是由房屋所有人交納給房地產管理管理的相關資金,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還應當基於實際的房屋的面積和價格來確定,在需要使用房屋的公共維修基金時,可以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使用,並提交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