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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公共維修基金誰承擔?

維修基金 閱讀(2.62W)

購房者在購房之後會被告知交納一項費用,這項費用就是房改房公共維修基金,多數人從來沒有聽過這項費用,也不知道這項費用各有什麼作用,可以從這項費用的公共二字中看出該項費用並不隸屬於任何一個個人,而是隸屬於所有業主,所以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房改房公共維修基金有哪些法律規定吧。

房改房公共維修基金誰承擔?

一、房改房維修基金誰承擔

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房屋維修基金申請使用的條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專案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稽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專案、費用預算、列支範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稽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稽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檯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係,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儲存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裝置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三、房改房買賣的方式

1、按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其房屋的佔有、使用、處置的權利全部歸產權人所有,不需經過原產權單位同意就可處置。但其房產證上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和以成本價購買等記載,因此在進行轉讓時,須補交一定的費用,否則不能辦理過戶手續。按照現行規定,成本價房改房可選擇兩種補交費用的方式:

(1)直接上市交易,由買受人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按照當年房改成本價的1%補交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產權人在按規定繳納稅費後,收入全部歸產權人個人所有。

(2)產權人也可先將成本價房改房變為商品房後再行上市交易,具體操作是由其按照當年房改成本價的1%補交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後,向房屋所在區、縣國土房改局申請辦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變為商品房後,再次交易時,售房款除稅費外,收益全部歸產權人所有。

2、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標準價房改房的價格低於成本價房改房),其房屋的佔有、使用、處置的權利全部歸產權人所有,取消了需經原產權單位同意方可處置的規定,以及收益須按一定標準和原產權單位分成的規定(除非在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中有特殊約定),目前唯一的限制就是原產權單位在同等價格下具有優先購買權。與成本價房改房類似,標準價房改房的產權證上也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和以標準價購買等記載,因此在進行轉讓時,也須補交一定的費用,否則不能辦理過戶手續。按照現行規定,標準價房改房可選擇兩種補交費用的方式:

(1)產權人在按規定繳納稅費並扣除按當年房改成本價6%(適用於城近郊八區,遠郊十個區縣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計算的價款後,收入全部歸產權人個人所有。買受人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按照當年房改成本價的1%補交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

(2) 產權人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區、縣國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門申請按當年房改成本價的6%補交房價款後,按照房改成本價的有關政策上市出售,即與成本價房改房的交易方式一樣。

綜上所述,房改房公共維修基金不是為了個人的利益而存在,而是為了所有業主的利益而存在,在物權法中,業主對小區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那麼也應當承擔維修的義務,但是又不能讓一部分人交納公共部分的維修費用,那麼,房改幹公共維修基金的存在就很有必要了。這是為了更好的維護所有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而存在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