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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公共維修基金不給辦房產證是否合理?

房產證 閱讀(1.16W)

大部分人在購得房屋之後都是滿懷欣喜的等待著交房,然而,在交房的時候又要面臨兩筆大費用需要繳納,一筆是房屋契稅,而另一筆則是公共維修基金。有購房者反應不交公共維修基金不給辦房產證,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呢?下面小編為大傢俱體解答。

不交公共維修基金不給辦房產證是否合理?

一、不交公共維修基金不給辦房產證的合理依據

房屋維修基金不交是不可以辦理出房產證的,辦理房產證時必須出具維修基金的繳款憑證。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二、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享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此項維修基金不同於物業管理費用,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等。

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公共維修基金的存在是為了讓每個業主能更好的享受小區環境,享受小區便利的設施裝置,這些共有部分的裝置需要每一個人的養護,所以繳納公共維修基金是很有必要的。不交公共維修基金不給辦房產證也是為了最大程度上保障每一個業主能自覺主動繳納公共維修基金,維持小區環境人人有責。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