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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的維修責任由誰承擔

房屋租賃 閱讀(2.31W)

租賃期間的維修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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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租賃機器還是房屋,在租賃期間可能都會出現需要維修的情況,此時租賃期間的維修責任具體應該是由誰來承擔呢?是實際使用的承租人,還是擁有所有權的出租人呢?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租賃期間的維修責任由誰承擔

在租賃關係中,出租人一般都要承擔維修的責任。所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對此應有具體的約定。維修的費用一般又出租人負擔,不過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不當使用而造成損壞的,雖然出租人也負責維修,但應當由承租人承擔費用。

此外,關於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維修的方式及出租人維修的時間等,也可在租賃合同中具體約定。對於出租人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維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維修,但由出租人承擔費用。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出租人無須承擔維修責任的情形

如果房屋損壞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或者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維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責。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該房屋是因為出租人未及時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使得房屋未處於良好使用狀態下,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損壞,對承租人造成了損失的,出租人應依過錯程度承擔一定責任。

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維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時,對該房屋的現狀有所隱瞞的,如果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的話,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責。

此時,承租人的自我救濟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當出租人拒不履行房屋的維修責任時,承租人可以先墊付費用自行維修,或者請物業維修,然後向出租人追償維修費用。為了有效獲得補償,在這個過程中,承租人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如房屋損壞情況、損壞的原因、維修費用收據,以及曾經要求出租人維修的證據等。

另外,危險房屋、房屋主體結構損壞應當由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安全鑑定。鑑定機構及其鑑定人員的具體標準和條件,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就房屋租賃來看,在租賃期間的維修責任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擔。當然要是物品是屬於承租人自己所有或由於承租人的故意造成了屋內設施的損壞,那麼此時具體承擔維修責任的人就應該是承租人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