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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帶薪年假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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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在職期間,不僅能夠正常的受領工資,企業單位有時還會發放津貼,過年時根據勞動法帶薪年假規定,大部分職員還可以享受帶薪休年假的待遇,但是由於工作崗位的需要,也並非是所有型別的企業的職員,都是可以休年假的。

勞動法帶薪年假規定是怎樣的?

一、帶薪年休假的含義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一年後,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

二、勞動者能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三、帶薪年休假的假期

(一)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勞動者能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的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根據以上勞動法帶薪年假規定,職員在年假期間休假依舊可以正常的受領工資,對於那些不能放假的職員,可以受領三倍的薪資。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職員工齡越長,可以休假的時間相應的也就越多。對於單位不按照既定的規定,支付相應的薪資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等機構舉報。

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離職時年假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勞動法年假規定——休年假條件:

根據國務院公佈並於2008年1月1日實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08年9月28日製定公佈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休年假的前提條件如下:

主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

時間: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是為了更好等等保護職員的休息休假的權利,職員就職後,僅有周末以及一些法定節假日之時才能得到休息,過年是我國自古以來最為濃重的一種節日,故而對於此段時間,不能休假的職員,可以享有三倍的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