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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是什麼意思 | 勞動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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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是什麼意思,勞動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勞動法》的出臺,意在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之後,才能更好的維護社會安定,勞動者最在意的東西莫過於工資薪金,那麼工資薪金是什麼意思,我國《勞動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今天,本站對此進行了相關的整理。

一、工資薪金的意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准予扣除。”再緊接的第二款中明確定義“工資薪金”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和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二、《勞動法》對工資薪金的規定

(一)最低工資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動法第四十四條中的“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或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企業,以及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我國《勞動法》對工資薪金是什麼意思進行了相關解釋,同時,為了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還設有專門的機構來處理勞動關係,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在一定上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一旦發生勞動糾紛,仲裁機構的職能就能很好的顯現出來。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