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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滯納金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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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要是國家強制性的行政收費的專案,我們沒有在規定的時間正常繳納都會產生滯納金的,所以這個道理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交費時間上也是一樣的。其實有很多人可能也真的就是忙於工作一時之間忘記交土地使用稅了,所以肯定事後也會特別的關注城鎮土地使用稅滯納金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城鎮土地使用稅滯納金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滯納金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滯納金(Overdue Payment)指標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的滯納天數的起止時間的計算,由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當日止。

其計算公式為:應繳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0.0005。 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解繳稅款的滯納金也按上述規定同樣計算。

二、土地使用稅應該從什麼時候交?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2、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十二、關於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檔案為依據確定。”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規定的土地使用稅的滯納金是根據稅收金額的萬分之五和質量的天數來計算的。也就是我們每耽誤一天就會產生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因此企業或者公民個人交稅納稅的這些事情還是一定要放在心上的,不然的話到最後損失的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