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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需繳納土地使用稅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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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被集體成員已經開墾的農業土地以外,其實我國還有大量的未經使用的耕地,因為最近幾年來的森林開發跟各種原因,現在我國的耕地的流失速度是非常快的,所以目前國家對耕地也是加大了保護力度的。耕地在某些情況下被使用也要交土地使用稅,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耕地需繳納土地使用稅的依據是什麼?

耕地需繳納土地使用稅的依據是什麼?

一、耕地需繳納土地使用稅的依據是什麼?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新徵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收的耕地,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徵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二、土地使用稅減免

1、法定專案免稅。

下列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5年~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難減免。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級地稅局稽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條例第7條)

3、耕地徵用免稅。

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4、貧困地區減稅。

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法規定最低稅額的30%. (條例第5條)

5、企業免稅用地。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8〕15號)

6、土地改造減免期限。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各省級地稅局在稅法規定的免稅期內確定具體的免稅期限。(國稅地字〔1988〕15號)

7、特定土地減免。

下列土地的徵免,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地字〔1988〕15號)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徵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8、倉庫冷庫減免。

經營倉庫、冷庫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8〕32號)

9、電力用地免稅。

電力行業管線用地、水源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工附業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熱電廠的供熱管道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電力專案建設期間,納稅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稅局稽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3號、44號)

綜上所述,耕地需繳納土地使用稅是指被徵收的耕地,一般耕地被徵收以後是已經使用了一年才開始交土地使用費的,說明國家對耕地的開發的土地使用稅還是有減免政策在其中的。如果耕地是針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的農業用地,國家早就在很多年以前就免除了農業稅的,不過投資者使用耕地需要交稅。